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科学探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TIFIC EXPEDITION,缩写CASE。
第二条 本协会会徽为圆形,内由白色冰雪、陆地、高山,天蓝色的海洋和天空组成,中间贯以蓝底白色汉字“中国科学探险协会”全称,外圈围以蓝底白字英文“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TIFIC EXPEDITION”协会全称。
第三条 本协会由从事和热爱科学探险事业的科技工作者、科学探险爱好者及关心、支持科学探险事业的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探索和认识大自然的奥秘和发展规律,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促进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科技、教育、体育、旅游事业的结合与发展;培养青少年热爱祖国、勇于探索、崇尚科学、不断进取的科学探险精神;在学术上提倡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科学精神,不断地增进与国内外科学探险家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为推进和发展我国科学探险事业做出贡献。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党的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六条 本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持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第七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密切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学探险事业爱好者,推进和发展我国科学探险事业;
(二) 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探险活动,重点开展:高山科学探险,无人区科学探险,极地科学探险,洞穴科学探险,沙漠科学探险,热气球和高空科学探险,原始森林科学探险,特殊自然保护区科学探险,奇异珍稀动物、植物科学探险和其它特殊地区、特殊条件的科学探险,科学考察和户外科学探险活动;
(三) 开展与科学探险有关的学术活动,科学普及、科技和咨询服务、培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相关展览;
(四) 人才培养与人才举荐;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五) 开展特殊地区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研究,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出科学依据和战略措施与途径,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六)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与科学探险有关的学术刊物、著作和科普读物,拍摄编辑和出版有关科学探险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贡献力量。建设发展协会网站,通过利用新媒体方式,反映协会发展状况,对外扩大影响力,建立日常会员沟通平台,提高为会员服务能力;
(七) 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技术评价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成果鉴定、有关技术标准鉴定和认证等工作;
(八) 充分发挥协会优势,积极主动支持和引导户外探险活动科学有序健康的发展;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九) 反映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 个人会员为热爱科学探险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和科学探险爱好者及关心、支持科学探险事业的有关人士;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普通会员:在本学科领域内从事科研、教学和生产工作,具有大学毕业或同等学历,取得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学生会员:本学科领域内的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其学生会员资格自毕业自然结束;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由有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协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通过,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成为本协会的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协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协会主办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有重大或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主席同意,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二) 单位会员为具有一定研究力量、愿意支持科学探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监督;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积极参与科学探险活动;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员介绍或其所在单位推荐;
(三) 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本协会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协会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从事有关专业的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活动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届满前6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换届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2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确认名誉主席的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常务理事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特殊情况下须超龄任职的,需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后可再担任一届。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五分之四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我国科学探险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岁,由主席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聘任;
(四) 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结精神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人代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协会届中不增补或更换主席和副主席,特殊情况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协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任职。调整协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协会监事会由3--5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具备的条件:
(一) 熟悉本协会的工作并热心为协会服务;
(二) 在协会具有较好的影响力;
(三) 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廉洁奉公。
第四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适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经2019年12月19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